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传媒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升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学校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学校为责任单位,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业务的信息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维项目,不包括日常办公硬件维护和以个人名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是指对信息化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协同管理”,依托学校公共支撑环境,遵循统一标准,符合学校信息化整体发展规划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信息化处归口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和教育部战略部署,统筹协调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决策;
(二)总体推进学校重大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全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实施;
(三)审定学校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和网络安全总体策略。
第七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归口管理部门是信息化处(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推进学校信息化项目规划及落实;
(二)管理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督促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
(三)组织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和专家论证;
(四)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负责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运行环境的保障和运维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建设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承办部门应为学校所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应协商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与共建部门共同作为项目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 提出并梳理项目建设需求,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 负责项目申报、合同签订、资产管理,完成项目采购相关工作,按照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四) 开展应用推广、用户培训、系统运行管理等工作;
(五) 接受项目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承办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承办部门在完成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论证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书》,并附《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条 项目初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资金支持范围,对各承办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和审核,协同财务处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拟立项项目清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财务处协同拟定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审核建设内容是否与立项预算一致,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准备好项目背景、实施方案、询价情况等相关材料,在会上进行汇报并接受质询。与会专家一致同意方视为通过论证。技术服务续费项目可免除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会应邀请至少3位专家,原则上应为副高或副处级及以上,根据预算金额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不含)的,除特殊要求外可不做论证;
(二)项目预算金额高于100万元(含)的,至少包含1位校外专家。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投入足够的业务人员与承建厂商密切配合,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主要建设内容变更、进度延期或出现争议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联系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确需变更或终止的,承办部门应与承建厂商协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变更或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经费剩余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重新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付款
第二十条 30万元(不含)以下、风险较小的项目,原则上可以一次性支付全款或按年度分期支付;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原则上至少需要分为两期支付,或按年度分期支付;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至少需要分为三期支付。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可不遵守上述要求,按电子卖场具体要求操作即可。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成且试运行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未按计划完成建设的项目,承办部门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织。电子卖场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自行组织到货验收,并签订电子验收单。非电子卖场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相关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签批结项验收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项目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非电子卖场采购项目,还需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专家验收意见或结项验收审批结论为“通过”或“同意”的,该项目视为完成验收,承办部门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尾款等。专家验收意见或结项验收审批结论为“不通过”或“不同意”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档。完成项目验收7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将项目申报书、建设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验收材料、专家验收意见表等的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提交到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在全校范围内正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同类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承办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益负直接责任。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后台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和检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备性,协同归口管理部门保障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承办部门应指定系统管理员并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硬件环境运行和网络支撑保障,负责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机制,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共享,并对数据安全及系统安全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入运营的信息系统,原则上由学校的私有云平台提供运行空间和运营资源。有特别需要的需经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归口管理部门有断网、关机、下线等独立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不再提供服务时,其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关停相应服务器并回收计算资源。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和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使用运行经费或自筹经费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