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处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25浏览次数:17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中传党字〔201679号),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办公会是“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部门全体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科长可出席会议。紧急情况下由非全体领导临时决定的,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予以追认。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决策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结论。并将记录、纪要、决定等文字或音像资料完整存档备查。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部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三)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四)部门岗位职责设置、人员分工、重要人事任免、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五)部门教职工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绩效方案、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的评奖评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以及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七)预算外5000元以上的采购及其他经费支出;

(八)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调配和处置事项;

(九)安全稳定和保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十)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国内外经济合作及其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部门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的程序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办公会前,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凡重大决策需事先征求有关领导、科室及相关人员意见的,应当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再提交。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应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四)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五)在讨论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议题时,当事人员应当回避。

(六)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分管领导及各科室按照职责组织分工实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领导班子汇报。

(七)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及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