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校园卡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是中国传媒大学智慧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校园综合管理和金融服务融于一体的复合功能,覆盖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服务及学生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二条 校园卡具有持卡人身份认证、人脸识别、图书借阅、校内餐厅就餐、超市消费、学生宿舍出入、学校主要楼宇出入、交纳校园网网费、自助交纳电费、自助打印成绩单、学校医院就医缴费、会议签到、考勤等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介质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两种形式,实体卡是CPU 卡片,虚拟卡是电子虚拟卡片。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使用。
第四条 信息化处是校园卡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化处下设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卡日常业务办理及咨询。校园卡的日常结算工作由财务处设专人负责。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制发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卡或凭证。如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有权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追偿;涉嫌刑事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属于学校和合作第三方的资产,教职工、学生应自觉爱护校园卡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卡务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发放范围及期限
校园卡发放范围按持卡对象不同分为三类:教工卡(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认定)、学生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定)及临时卡(由人员归口管理/使用单位提出办理申请,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处审批)。教工卡和学生卡首次发放时由学校统一免费发放,补卡、换卡时需交纳制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临时卡采取虚拟卡形式发放,不再提供实体卡。临时卡确有必要使用实体卡的,由人员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办理申 请,交纳建卡费用人民币20元,卡片到期自动失效,无需办理卡片退还手续。
(一)教工卡发放范围为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参照事业编制管理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外籍专家、博士后、编外用工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事业编制人员、参照事业编制管理人员、离退休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与人事系统同步更新,统一设置相应功能;编外用工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外籍专家、博士后等人员的校园卡有效期与合同期限一致。
(二)学生卡发放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 生;取得正式学籍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的留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延期毕业的学生必须凭延期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三)临时卡发放范围为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下的员工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短期访问、交流、培训人员、其他临时来校工作人员等。临时卡有效期与工作学习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卡到期系统自动关闭所有功能。
第七条 校园卡办理流程
校园卡办理有集中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形式。初次申办校园卡,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信息,提交校园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未能集中办理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单独办理。校园卡办理流程如下:
(一)教工卡
新进教师采取批量制卡的方式,由人事处将教职工信息同步到学校数据中心后,校园卡服务中心完成批量制卡及发卡等工作。未能集中办理的教职工,可在人事处将教职工信息同步到学校数据中心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单独办理。
(二)学生卡
新入校学生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的学生信息集中办理。未能集中办理的学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单独办理。学籍异动学生需凭相关证明办理手续。
(三)临时卡
临时人员由相关人员所在学院或者部门提供人员信息和临时卡申请表并明确临时卡具体使用时间,经归口管理部门及后勤保障处审批后,由信息化处确认备案并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
第八条 临时卡审批程序
学校对临时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坚持“谁申请、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申请办理临时卡人员所在部门或机构对办卡人员负有审核和管理责任。
(一)与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下并在人事处备案的人员,由人员所在部门发起申请,经人事处、后勤保障处审核后,由信息化处确认备案并办理;
(二)与学校签订协议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社会化公司员工, 由相关部门提供批准文件、人员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经后勤保障处审核后,由信息化处确认备案并办理;
(三)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学习上课的交换生、语言生、辅修\双学位班等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生所在部门发起申请,经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审核后,由信息化处确认备案并办理;
(四)短期来校培训人员,由人员所在部门发起申请,经培训教育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审核后,由信息化处确认备案并办理;
(五)其他因工作需要临时来校访问、交流人员,由人员到访部门发起申请,经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校园卡的使用
(一)校园卡服务中心已经为持卡人设定了初始消费密码和食堂消费限额,单餐消费限额50元,超限额需凭密码进行消费; 其它消费均凭密码进行。本人可在校内圈存机上自行重置消费密码和调整消费限额(调整范围为10元至50元)。
(二)临时卡使用人员原则上不能在学校基本伙食堂消费, 在非基本伙食堂消费时收取消费金额 20%的管理费。
(三)校园卡持卡人可使用自助设备、微信进行充值,也可人工充值。自助设备充值时,持卡人可在圈存机上与绑定的银行卡实现转账,或在自助充值机上现金充值;人工充值可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
(四)校园卡一般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原因造成透支,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校园卡使用,待持卡人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如持卡人或第三人存在恶意透支校园卡,学校一旦发现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五)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出租,一经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校园卡服务中心处理。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因校园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校园卡的挂失及解除
(一)校园卡遗失应及时挂失。本人可通过微信、校内自助圈存机和校园卡门户网站挂失,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挂失。
(二)办理校园卡解除挂失业务时,为保护持卡人利益,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或凭校园卡密码在 圈存机自助解挂。校园卡中心不受理无证解除挂失、代办解除挂失等业务。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补办校园卡丢失或损坏,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纳补卡工本费 20 元。补办后原卡注销, 原卡中的余额将转入新卡中。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注销
(一)教职工、临时卡用户因调离、辞职、合同到期等原因应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注销时由本人凭有效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并领取校园卡卡内余额。
(二)学生毕业离校时,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毕业生离校信息集中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卡内余额转入绑定的银行卡内。
(三)若离职、离校未按规定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校园卡服务中心将进行冻结处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与学校统一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默 认绑定。如绑定的银行卡丢失,需本人自行去银行补办,具体事项详见银行卡的相关规定,补办完银行卡后需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与校园卡绑定业务。
第三章 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或与学校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在校园内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商户均属校园卡商户,所有商户必须安装校园卡消费终端,与校园卡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通过校园卡的收入按协议由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结算并划转。
第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月末结账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一卡通数据中心。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相关商户无法解决时,应尽快通知卡务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需要变更设备安装地点的应向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移机,并承担相应的移机手续费和材料费。
第十七条 商户应遵照有关校园卡的管理规定,规范操作设备, 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
第四章 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信息化处负责校园卡及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校园卡系统的技术支持,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处要求对所用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校园卡软件系统采用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处是校园卡系统管理归口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具有系统管理最高权限,并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授权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卡财务结算相关业务管理,保卫处负责各教学、办公楼宇及校园各出入口门禁系统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消费系统、学生宿舍门禁及水控系统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楼无线门锁系统管理。由信息化处向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授予相关业务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系统因学校发展需要新建的信息系统,由信息化处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部门建设的第三方业务系统需要使用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综合消费、人脸识别等业务的,经信息化处批准,可以办理与校园卡系统的对接。对接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第三方业务管理部门支出。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业务系统已对接校园卡进行人员身份认证的,可根据业务需要,对不同卡片类别及人员身份进行相关授权, 该部分授权及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第三方业务系统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假冒办理校园卡的相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学校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毁校园卡设施、设备要照价赔偿,影响到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 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中传财字〔2014〕139号)同时废止。